原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男,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保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涉县河南店镇河三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李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男,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秀 审 判 员 宁彩霞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书记员:赵敏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