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枝
卢彩妹
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卢某某
熊某
罗少平(湖北天门法律援助中心)
熊威
原告:何为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彩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平,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熊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河南服兵役。
原告何为枝诉被告卢某某、熊某、熊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为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何为枝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为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何为枝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长:陈世军
审判员:董邦才
审判员:宋伏毅
书记员: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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