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佑实科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桃园市平镇区平南里13鄰天津街227号。
负责人:林兆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女,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18年12月24日,本院收到佑实科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佑实科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乐游(湖北)旅居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51321元、运费118032元,合计人民币2069353元;2、判令被告乐游(湖北)旅居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62080.5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露营车零配件订购契约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露营车零配件,合同总价款折合人民币为1951321元。2018年5月10日,被告公司盖章签收并持提单提货。现被告公司已收到全部露营车车体组件材料。2018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快递催收货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公司至今未回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被告签订的《露营车零配件订购契约书》第九条[管辖]中曾约定“双方因本买卖契约而发生诉讼者,同意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管辖法院”,属书面协议管辖。我院已告知你向协议管辖地法院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但你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佑实科技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文娟
书记员: 朱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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