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佐桂兰,女,193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保,林口县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口县林口镇好日子生鲜超市西街店,住所地:林口县。经营者:蔡金海,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林口县西街好日子生鲜超市西街店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萍,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佐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住院医疗费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3187.80元、交通费4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3.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待鉴定后另行计算;4.由被告承担因诉讼引起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5日7点30分左右,原告与邻居任义珍到林口县林口镇好日子生鲜超市西街店购买物品,共花销100多元,其中买了一条短裤9.7元,超市的工作人员开票时,错误的写成两条短裤。原告系80岁的老人再三告知我买了一条短裤,是你开错票据,超市的收银员横眉冷对,不承认自己开错票据的事实,收银员强行将原告购买货物的两个手提兜翻了个底儿朝天,在没有翻到另一条短裤后,又对原告强行搜身,在搜身的过程中从原告的棉大衣里搜出一只棉手套,还是没有搜到短裤。在这过程中超市购物的所有人员都注视着原告,把原告当成小偷,经过搜身翻原告的兜,还是没有发现原告有盗窃行为。就在搜身的过程中,原告已经含冤泣不成声。原告年轻时当过人民老师、乡企局干部,两袖清风,一辈子没有受到这样的侮辱和陷害,结果其超市工作人员没有搜到任何赃物,原告当场气的晕倒在超市不省人市一个多小时,超市的工作人员不管不问,袖手旁观,只有搜身的工作人员见此情况严重,说了一声对不起。最不能理解的是被告单位没有立即把原告送往医院抢救,导致病情加重,在场一块购物的邻居任义珍给原告儿子打电话,原告儿子到场后派出所介入调查取证,原告被派出所的车辆送往林口县人民医院,经抢救诊断告知病情严重必须转院治疗。好日子超市打车送往牡丹江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急性下壁、后壁心肌梗死等病症住院21天。原告是合法公民消费者,在购物期间遭受侮辱和陷害,被告的严重不法行为及侵权的举动,导致原告受到陷害,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发生。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必须有人陪护,是被告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重大损失,在该起事故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佐桂兰与被告林口县林口镇好日子生鲜超市西街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口县林口镇好日子生鲜超市西街店已于2016年9月6日核准注销,原告佐桂兰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佐桂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剀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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