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龙。
委托代理人王江涛,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利强)。
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龙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位龙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位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位龙负担。
审判长 邢惠民
审判员 尹红雷
审判员 赵立辉
书记员: 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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