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婷,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高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位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位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永生
书记员: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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