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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某诉时旭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位某某
时旭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王慧慧(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原告位某某。
被告时旭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慧,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与被告时旭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同肖

书记员: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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