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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志元、何某书诉位彦伍、位彦中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位志元
何某书
时素杰(元氏和正法律服务所)
位彦伍
位彦中
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新基业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位志元。
原告何某书。
委托代理人时素杰,元氏和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位彦伍。
被告位彦中。
委托代理人张俊校,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家庄市新基业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元氏县因村镇因村粮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赵从新。


原告位志元、何某书与被告位彦伍、位彦中、石家庄市新基业物流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志元、何某书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位志元、何某书对被告位彦伍、位彦中、石家庄市新基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位志元、何某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位志元、何某书与被告位彦伍、位彦中、石家庄市新基业物流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位志元、何某书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位志元、何某书对被告位彦伍、位彦中、石家庄市新基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位志元、何某书。

审判长:张爱兰

书记员:焦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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