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某飞
田耀先(湖北黄石天诚法律服务所)
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但某飞。
委托代理人田耀先,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镇东路。
负责人谢亚蕾,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某飞诉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某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72元,由原告但某飞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但某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72元,由原告但某飞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余俊
审判员:黄毓
审判员:武炜
书记员: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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