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但武某。
委托代理人田耀先,系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镇东路。
负责人谢亚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系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但武某诉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向原告但武某送达了(2016)鄂0204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和《缴费通知书》,告知原告但武某应于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补交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但武某逾期未按《缴费通知书》的要求补交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但武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余 俊 人民陪审员 蒋 文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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