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县教工新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徐水县联兴路20号。
代表人戴素兰。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苹。
上诉人徐水县教工新村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3)徐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水县教工新村业主委员会
于2014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水县教工新村业主委员会撤回上
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水县教工新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
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徐水县
教工新村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宏 审 判 员 吕 洪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书记员:佟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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