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世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凤凰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钟加利。
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凤凰树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俞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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