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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慧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谭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旅游景区景点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优嘉某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经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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