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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