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伏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伏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伏某某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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