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成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门某某
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
原告伍某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军。
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成与被告承德市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成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伍某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成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伍某成承担。
审判长:刘明昌
审判员:李建民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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