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邱德平,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辛贵云,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熊博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程申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公务员,系第三人熊博荣的姑父,
原告伍某与被告康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对究竟由被告康某某还是第三人熊博荣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争议很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熊斌
审判员 吴安祥
人民陪审员 邓燕华
书记员: 卢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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