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委托代理人:金营,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声波,男,1960年6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李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声波银行账户存款1992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伍某某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声波名下位于西塞山区曹家嘴1-1-1号房屋一套或冻结被告李声波银行账户存款1992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伍某某提供担保的其位于下陆区新街办老下陆街12-9号的自有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陆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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