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祝桥新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祝潘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阮菊明,总经理。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第三人上海祝桥新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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