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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曾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1110672298。
被告:曾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远安县,现居住于远安县,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曾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伍某某及其代理人张红锋,被告曾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4年7月9日经原告催要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4年7月9日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并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诚实守信,其欠原告借款应及时归还,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债务因同居期间一些纠纷延迟还款,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伍某某借款2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曾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冬云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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