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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夏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伍某某
李建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刘新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夏滨

原告伍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局,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夏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电话形式向本院提出口头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夏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夏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成亮

书记员: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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