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伍某某、朱某等与罗阳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伍某某
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
朱某
朱知银
向少荣
罗阳凡
郭少军
徐万里
李新松
李德雄

原告:伍某某(系朱方文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伍某某(系朱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知银(系朱方文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少荣(系朱方文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阳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江苏新程(武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郭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江苏新程(武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徐万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江苏新程(武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哈南区。
被告:李新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江苏新程(武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李德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江苏新程(武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诉被告罗阳凡、郭少军、徐万里、李新松、李德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伍某某、朱某、朱知银、向少荣负担。

审判长: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