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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诸某某、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萍萍,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诸某某、徐某某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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