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钰阜,鹤峰县祥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曾用名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鹤峰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鄢仁春,男,生于1954年3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 邵福清
书记员: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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