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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李某某等与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李希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陆光琴(暨原告李希媛的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江苏省。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刘庆,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营业地江苏省泰州市。
  负责人:王晓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某某、李某某、陆光琴、李希媛与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9年6月5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某某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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