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李希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陆光琴(暨原告李希媛的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现住江苏省。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金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刘庆,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营业地江苏省泰州市。
负责人:王晓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某某、李某某、陆光琴、李希媛与被告泰州市飞鹿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某于2019年6月5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某某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宋东来
书记员:朱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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