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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与潘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伍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自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景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800元退还原告伍某某。

审判员:邵宁宁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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