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
伍某付
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
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
原告伍某某,男。
原告伍某付,男。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所在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亚武,该镇镇长。
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所在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
诉讼代表人伍某勤,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伍某付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主动撤销了2016年1月11日下发的告知书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伍某付撤回起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伍某付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伍某付撤回起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伍某付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城步苗族自治县西某某伍家村第6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承永
审判员:朱慧兰
审判员:粟春娟
书记员: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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