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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宏飞
马某
廖峥(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飞,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孤山信用社主任。
被告马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廖峥,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同上。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保全费15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保全费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久泽

书记员: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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