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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旭日办机修社区保安街。
法定代表人:辛一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友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褚桂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友好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褚桂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与张某某、褚桂霞进行和解,故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于晓星
审判员 盖国建

书记员: 朱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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