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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中航华某某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伊某区旭日办机修社区保安街(工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辛一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华某某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双台子区辽路北段103号商网。
负责人:伞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福,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航华某某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以同意与被上诉人中航华某某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盘某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伊某开顶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洋

书记员: 朱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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