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原告伊春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伊春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春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 张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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