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春市红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光社区林都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郭胜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志华商城11栋C区5单元6层2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伟,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伊春市红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道外支行,账号为:62×××97内存款142.838.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伊春市红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春市红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道外支行62×××97账户内存款142.83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34.19元,由伊春市红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彦君
书记员:关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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