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嘉荫县乌云镇。
原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伊春市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常山
书记员: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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