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广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逊克县翠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职务:董事长。
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逊克县翠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与被告协商,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473.49元,减半收取计27,736.75元,由原告伊春市嘉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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