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奎良,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峰,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忠林,黑龙江赵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芦 颖 审 判 员 董春香 代理审判员 于 威
书记员:马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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