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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公司与王中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友好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奎良,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峰,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忠林,黑龙江赵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河林区基层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芦 颖 审 判 员  董春香 代理审判员  于 威

书记员:马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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