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市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通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洋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南岔区迎某乡先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迎某乡先锋村。
代表人:王志民,职务,村长。
被告:贾红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迎某乡先锋村。
原告伊春市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南岔区迎某乡先锋村民委员会、被告贾红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伊春市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书记员:丛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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