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经营者:董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河市逊克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原告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37元,减半收取计1268.5元,由原告伊春市南岔区顺风种子农药商店负担。
审判长 郑祖惠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王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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