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伊春市北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农林街4号。
代表人:刘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生,现住鹤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生,现住伊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生,住牡丹江市。
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红旗社区广电楼1单元。
代表人:张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北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及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晓宇 审判员 李 赟 审判员 刘继红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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