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北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徐某某
周某某
李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伊春市北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农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生,住鹤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生,现住伊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生,住牡丹江市。
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红旗社区广电楼1单元。
代表人:张启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冶,该支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伊春市北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及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炳恒
书记员: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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