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伊春市伊春区鲜鲜鲜水果食品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森警支队南侧天地宜家小区E-17商服。
经营者:刘建楠,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滕淑琴,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雨吉,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美艳,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艳玲,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南省三亚市。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春市伊春区鲜鲜鲜水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鲜鲜鲜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滕淑琴等四人(本案被上诉人黄某于2018年7月21日因病去世。黄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滕淑琴、儿子黄雨吉、女儿黄美艳、黄艳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鲜鲜鲜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鲜鲜鲜超市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驳回滕淑琴等四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事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协商,鲜鲜鲜超市给付黄某31500元。此后黄某从来没有向鲜鲜鲜超市主张过任何权利,充分说明对协商结果的认可。三年之后才向鲜鲜鲜超市主张权利,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滕淑琴等四人辩称:双方没有达成和解,黄某始终未放弃诉讼权利,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依法驳回鲜鲜鲜超市的上诉请求。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董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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