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岔区。
法定代表人:王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岔区。
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柏刚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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