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法定代表人:王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金筑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金筑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40.00元,减半收取计3770.00元,由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柏刚
审判员 杨国臣
审判员 王安华
书记员: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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