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某市南岔区浩良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庆红,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行政人事处处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某市南岔区。
委托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伊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黄 利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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