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志军,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华阳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志军与被告涞源县华阳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伊志军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伊志军负担。
审判员 卢帅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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