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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志军与涞源县华阳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伊志军,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华阳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志军与被告涞源县华阳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伊志军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伊志军负担。

审判员  卢帅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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