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住伊宁市。
负责人:吴某某,住伊宁市。
申请人:吴某某,住伊宁市。
申请人:朱某某,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吴娟,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宋某,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路恩某,住巩留县。
被申请人:吴某某,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唐某某,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吴某某、朱某某因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某、路恩某、吴某某、唐某某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账00XXXXX、30-XXXX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的账户00XXXXX,30-XX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某、路恩某、吴某某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晨蕾
书记员: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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