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吴某某、朱某某诉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某、路恩某、吴某某、唐某某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住伊宁市。
负责人:吴某某,住伊宁市。
申请人:吴某某,住伊宁市。
申请人:朱某某,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吴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吴娟,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宋某,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路恩某,住巩留县。
被申请人:吴某某,住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唐某某,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吴某某、朱某某因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某、路恩某、吴某某、唐某某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银行账00XXXXX、30-XXXX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宁市凯某某城市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的账户00XXXXX,30-XX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朗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娟、宋某、路恩某、吴某某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晨蕾

书记员:张云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