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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兆全、伊某某、伊某某、王某某与伊桂兰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伊兆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东京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东京城林业局。
被告:伊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兆全、伊某某、伊某某诉被告伊桂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兆全、伊某某、伊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兆全、伊某某、伊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兆全、伊某某、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君 人民陪审员  邓 彬 人民陪审员  谭 芹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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