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亭亭,女。
委托代理人张希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法定代表人朱继江,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法定代表人朱清祥,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区政府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4)梅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磊 代理审判员 王超 代理审判员 王松
书记员: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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