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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亭亭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政府、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伊亭亭,女。
委托代理人张希林,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法定代表人朱继江,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法定代表人朱清祥,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区政府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4)梅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磊 代理审判员  王超 代理审判员  王松

书记员: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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