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
伍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伍发财,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投资的现登记在松滋市兔子垴石灰厂名下,位于松滋市刘家场镇长岭路“松国用(2009)第2006号”土地一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某某投资的现登记在松滋市兔子垴石灰厂名下,位于松滋市刘家场镇长岭路[松国用(2009)第2006号]土地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张某某投资的现登记在松滋市兔子垴石灰厂名下,位于松滋市刘家场镇长岭路[松国用(2009)第2006号]土地一宗。
审判长:胡敏
书记员: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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