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成成,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任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某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合计人民币1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属于被申请人姚某名下的相应价值的房产份额。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20元,由申请人任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红兰
书记员:张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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