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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刘何如、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刘何如
刘某某
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任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何如,个体户。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任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反诉费55元由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反诉费55元由反诉原告刘何如、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贾学亮
审判员:赵付堂
审判员:孙素芳

书记员: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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